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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失信不公示,信用的“二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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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的文章讲过,潘功胜提出央行正在研究一次性信用救济政策,对新冠疫情以来违约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且已全额归还贷款的个人,其相关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小巴这里需要先道歉并更正一点,之前那篇文章虽然正文内容是讲信用救济,但标题用到的字眼是“征信修复”,这其实是不对的,混淆了“信用修复”和“征信修复”两者:

征信领域不存在
征信修复
做法
,无
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等征信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息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

即便是央行推出的一次性信用救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违约信息也是采取“不予展示”的处理方式而已。

而信用才是可以修复的,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咱们上次聊的信用救济和今天要聊的信用修复,关键词都是“信用”,特此强调一下。

回到正题,之前信用救济政策提出来的时候,大家就很关心后续,现在有新消息了,11月底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但需要注意,虽然两者都涉及信用修复,但
个人征信对应《征信业管理条例》
,《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发布,适用于全国公共信用领域,涉及企业等信用主体,并非一回事。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并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是一个系统性、常态化的信用治理机制。

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其失信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完成了纠正,都按照规定流程申请修复,给予失信主体改正的动力,希望它们积极履行法律责任。

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判定标准是什么呢?

轻微失信
,包括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警告、通报批评,或规定数额下的较小数额罚款、异常名录等。


一般失信
,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涉及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严重失信
,包括巨额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剥夺或限制主体经营权利的行政处罚,以及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根据不同程度分类后,告别“一刀切”模式,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管理,避免惩罚过度,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集中处理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

如果想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4个条件:

1、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不同失信程度,公示时间有所区别。

轻微失信原则上不予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
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允许市场主体在非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况下,有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会因为小错而被市场淘汰
,不公示的也可以鼓励大家主动承认错误,并迅速改正。

一般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2、纠正失信行为

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意思就是,
将所有法律和行政义务完全履行完毕
彻底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后,才能谈信用修复。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满足条件后,准备3项材料,
到“信用中国”网站申请

→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信用承诺书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
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从
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修复信用的措施也不是简单的“不再公示”,细分为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

终止公示
,是指完成修复后,
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
已经修复的失信信息;

停止共享和使用
失信信息
,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会
停止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状态
各相关方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并依法解除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一整套信用修复流程下来,分类清晰、标准明确,失信受惩,但也指明修复路径,化解企业信用困境,不至于陷入一次失信,处处受制的尴尬境地,帮助企业摆脱经营限制,为其在融资、招投标等领域扫清障碍。

总的来看,之前的一次性个人信用救济政策,是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失信,避免短期受经济冲击的人被长期限制在金融体系之外,现在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则是常态化机制,给市场主体容错空间,修复整个社会的信用生态,激发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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