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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精神:黑格尔意义下的个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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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17: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格尔:它是它自己本身的目的。它自身中有一种无限的价值、一种永恒的使命。)

大家好,我是只说,我在《图说元宇宙》之外开了一个新的番外,叫《元宇宙新使命》,本文是第15篇,“区块链精神:黑格尔意义下的个人财富”。

加密货币的支持者已经不再满足于追溯到马克思主义。

而已经将理论来源归结为影响马克思至深的黑格尔。

你正在见证历史的形成;绝对的经济对象,“价值自体”的存在,以反映所有其他价值对自身的影响。

因为它解开了自身并获得普遍认可和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

没有人,甚至创始人中本聪先生,都不了解区块链的全部含义。

只有我,黑格尔,绝对知识的发现者和守护者。来到这里并告诉你,我们所知道的经济学已经结束。

绝对经济对象已经形成,现在将按照自己的形象改变它所遇到的一切。

经济激励最终将在适当的位置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个系统所施加的要求。

(((传统银行))) 已死,(((美联储))) 已被取消。

它们只是在与区块链接触时等待被压碎的行尸走肉。

我们生活在后区块链社会。

作为“历史的终结”中的绝对经济对象,区块链将不断地在时间中展开,否定它所遇到的一切来满足它的无限饥饿,以“价值自身”来实现自己。

区块链将不断吸收世界上所有的经济能量,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其中巡行、在其中进化。

现在让我们来接受这种认知的重要性,或者由于我们的无知和虚荣心而灭亡。

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加密货币和货币非国有化之间的联系,以及它所代表的货币革命,央行如何看待它。我们讨论了加密货币带来的制度革命。做了制度技术导论。讨论了去中心化和区块链律法。本文关注区块链下的财产制度。

本文是一篇研究文章,探讨“加密货币”,并不代表任何政府组织,也并不意味着本人持有任何政治倾向。

部分资料来源于经济学家沃尔德伦、彭纳、斯旺、费尔菲尔德、怀特、普里马维拉·菲利皮、伊什马耶夫,哲学家黑格尔、普芬多夫、洛克,错误的请归于我,偶尔正确的,请归于他们。

另外,你也可以进一步阅读《图说元宇宙》的图书和在线文章。


(只说的新书《图说元宇宙》)


57,比特币与财产制度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形式构思和实施的区块链技术,从发展开始,对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就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技术。

比特币本质上是法币的替代品,它催生了新的市场和金融工具,其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法律框架的范围。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货币的创建独立于任何中央监管机构成为可能。

法律学者和立法者对比特币传播的最初反应是是否以及如何监管比特币的问题。

对比特币可能助长违禁品市场和逃税计划的担忧(大部分是合理的)激发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努力。

在撰写本文时,实施这些法规的努力基本上没有成功,因为所谓的黑暗市场表现出一定的弹性,以及对加密货币征税的一致政策似乎不可行。

未来仍然会发生,因为这些金融工具的匿名(比特币)或不记名(门罗币、ZCash)性质。

现在在实践中唯一有意义的监管涉及提供加密货币-法币兑换的交易所,这些交易对属于洗钱法律和法规的范围。

同时,促进比特币到法币交易的替代服务,例如“本地比特币”,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法律规定。

然而,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最有趣的特征不仅是对监管执法的弹性,而且在任何有意义的法律框架之外都能成功运作,即使无数金融崩溃已经发生,例如负责约70%的比特币交易的Mt. Gox交易所破产,其客户损失达4.7亿美元。

Mt. Gox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因为类似的黑客攻击已经发生:
·2016年,Bitfinex,造成大约7000万美元的损失,2022年查获时价值36亿美元;
·2018年,BitGrail,损失1.46亿美元;
·2018年,Coincheck,损失5.34亿美元;
·2020年,KuCoin,损失2.81亿美元;
·2021年,Liquid Global,损失1亿美元;
·2021年,Poly Network,损失6.1亿美元。

有趣的是,Bitfinex遵守法律法规被称为此次安全漏洞的原因;为了符合美国根据2016年6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要求,Bitfinex以在线可访问的形式(“热钱包”)而不是更安全的离线存储(“冷钱包”)形式保存客户资金。

这些例子可以说,比特币经济不仅在缺乏有意义的法规的情况下运作,有时甚至在有法规的情况下也会如此。

加密货币是区块链实施的旗舰示例,但仅展示了该技术的一种可能应用。

区块链的另一个应用是所谓的智能合约,它直到最近才受到关注。

智能合约背后的想法是将比特币代码从简单的货币交易扩展到可以在类似的去中心化网络中执行的更复杂的操作。

例如,这可能意味着,如果两方使用智能合约应用程序签订合同协议,则合同条款的履行不是由各方的善意或第三方权威来保证,而是由编码算法来保证。

智能合约应用范围广泛,从简单的合约协议到自治组织。

这里的自治本质上意味着这些组织可以在没有外部监管的情况下运作,纯粹基于在去中心化网络上执行并由加密货币推动的编码算法。

如此强大而复杂的系统的承诺促成了“代码就是法律”的表达,传达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框架可以成功地被计算机代码取代。

首个大型且雄心勃勃的企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旨在创建一个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的自治组织,其座右铭是“代码就是法律”,但没有实现在金融和意识形态意义上的预期。

作为一个创新的自治投资基金,DAO被构思和宣传为超过1.5亿美元的众筹,但最终成为黑客攻击的受害者,导致项目终止。

为了修正黑客攻击的后果并归还被盗资金,DAO所基于的区块链的开发商以太坊基金会决定更改协议(实施硬分叉),有效地取消了过去以太坊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某个日期。

这一决定引起了意见分歧,批评者称这样的决定违反了自治原则。

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导致创造了一个名为以太坊经典ETC的替代区块链,该区块链基于DAO被黑之前的协议。

虽然从技术角度来看,“创造”是一个不正确的术语,因为以太坊经典只是一个现有的区块链,“分叉版本”严格来说是一个新的。

同样,就像Mt. Gox被黑一样,DAO的失败几乎没有遏制或减缓开发其他智能合约应用程序,例如Expanse、Counterparty和Lisk,以及两个以太坊,以及许多其他的链。

在去中心化区块链上实现的计算机代码可以取代法律机构的想法似乎不仅吸引了开发人员和投资者,也吸引了一些学术研究人员。

斯旺指出,许多治理系统,如财产登记、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甚至婚姻登记,都可以被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服务取代。

费尔菲尔德认为区块链技术有可能破坏和重塑现有的数字产权法律规范。他认为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无形数字财产权方面做得很差,并建议以新的信息财产法的形式进行替代,该法也可以为分布式账本提供治理。因此,他不建议更换法律结构,而是建议使用“比特财产”的混合解决方案。

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全面审查了现有和未来的区块链技术实施,并预测未来的法律框架可能会因加密货币、智能合约和自治组织的兴起而彻底改变。

他们建议,一种新型的技术法律框架,“区块链律法”,应该以新的法律体系的形式得到现有法律机构的认可和接纳。

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认为,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组织的复杂系统的实施可能会改写产权、宪法权利甚至司法执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主张中的每一个都值得特别考虑,但最激进的主张之一是,未来财产权可能会消失,成为合同法的一个子集。

当物理设备,如汽车、锁、枪和其他任何具有互联网连接的东西(智能设备),将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以租赁、租赁等形式进行管理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强调了这种可能性以及其他发展,但我认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关于现有法律制度和区块链技术之间矛盾性质的最关键论点。

关于财产和财产权性质的争论是许多关于个人权利性质和政府干预个人自由的权力问题的核心,突出了描述性和规范性问题。

财产问题的这种中心地位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在那里他讨论了财产对美好生活的必要性和限制以及城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正义。

关于财产性质的争论是洛克等思想家的核心,他们认为政府的概念本身就是由财产制度证明的。

然而,人们不必赞同亚里士多德或洛克关于社会和国家性质的观点,为了表明财产的性质问题先于区块链技术对规范社会结构的形成和作用的更广泛影响等其他考虑。

纵观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历史时间表,可以说其背后的核心思想是尝试以不可变的公共分类账本的形式开发加密证书,后来被开发用作货币交易账本和比特币协议,有效地实现了基本货币财产的理念。

虽然萨博较早地提出了智能合约和智能财产的可能性,但区块链的实际实施首先是作为数字货币开始的,其次是智能合约,这反过来又使基于区块链的物理智能财产管理成为可能。

比特币不仅是第一个成功的应用程序,而且在谱系上也是区块链技术最基本的、最成功的实施,专注于提供仅限于货币交易的功能。

从技术角度来说,这意味着比特币协议中使用的脚本语言不是图灵完备的,基本上是有意限制了功能,而用于智能合约的协议本质上是具有附加功能的货币协议的扩展。

因此,同样从技术角度来看,首先关注区块链技术的最基本功能(货币财产)以评估其对社会法律框架和其他规范结构的潜在影响可能是富有成效的。

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展示了新的财产规范结构的旗舰示例,可以独立于法律机构运作。

笔名作者中本聪在第一篇论文中提出了这种货币交易方法的突破性、新颖性,他提出了一种机制,该机制基本上用去中心化的账本取代了第三方权威。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包含货币交易信息的分类账副本保存在对等网络上的不同计算机上。

持有货币交易信息的去中心化网络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这里的独特之处在于,传统上由第三方执行的所有功能,例如货币发行、账户持有人授权等,都内置在网络协议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比特币网络确实是一个与传统机构一起运作的完整的货币财产机构。

要理解这种说法的规模,有必要澄清“制度”这个概念本身,因为它可以指代许多社会现象。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可以被定义为规范性的,作为由人类代理人体现的、受规则、惯例和预定目标支配的各种社会结构。

米勒指出,制度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组织、组织的系统,甚至没有组织的系统,如语言,取决于制度的规模及其目的。

区块链技术的真正新颖之处不仅在于创造新型财产的能力,而且在于创造与现有制度互补或竞争的社会制度。

比特币协议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实例提供了这种制度的一个例子:即跨国规模的财产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被描述为一个元机构,一个管理个人、组织和其他机构之间关系的系统。

正如费尔菲尔德所建议的那样,它不仅可以重塑或增强现有的数字财产法律制度,而且可以满足平行规范结构的所有标准。

此外,与法定权利和义务相比,这种财产制度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从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体系。


58,财产的规范性和描述性理论
乍一看,可以从比特币协议的概念方案中得出一个特殊的类比,即比特币账本的时间结构与古罗马的先占理论和洛克的产权劳动理论。

比特币账本中的第一个记录,称为“创世区块”,本质上是所有后续交易的合法性起点。

这一概念方案特别让人想起所有财产权都可以追溯到第一个财产所有者的想法。

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洛克的论点,即财产权首先授予那些将劳动力与原材料加工的人。

有了一些想象,也可以说消耗电力和应用计算机能力的比特币矿工获得了一些新的财产所有权,有效地证明了他们对新发行硬币的财产权。

不过,平心而论,这些观察虽然可能很有趣,但几乎没有提供对区块链技术哲学方面的任何见解。

从这个类比中可以得出的最有用的观察是,比特币的产权制度具有自下而上的规范性正当性,类似于普芬多夫和洛克的理论。

这种正当性与诸如休谟之类的自上而下的财产方法形成鲜明对比,在这种方法中,国家纯粹凭借其权威授予其公民财产权,因此财产制度本身就被视为源自国家权力(沃尔德伦)。

然而,这并不构成一个新的观察,因为在比特币发展的早期,它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个自由主义工具,旨在促进自由市场和个人自由的理想。

因此,看一看财产理论,对财产的必要和充分标准进行更实质性的分析,可能会有所帮助。

尽管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简单的想法,但在学术研究中,财产的概念绝不如此简单。

考虑到财产概念的跨学科性质,这不足为奇,但在法律哲学领域也存在概念差异。

沃尔德伦着眼于财产一般概念的可能性,建议将财产广泛定义为管理获取和控制物质资源的规则的概念。

沃尔德伦专注于财产的道德辩护问题,然而,并没有深入研究最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定义,认为定位概念的家庭相似性就足以实现他的目标。

其他关注财产制度规范方面的理论也是如此。

诺齐克按照洛克的财产方法,将财产权定义为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财产X的权利,是个人之间关于使用物品的双边许可。

可以说,这个定义没有为我们提供一套充分和必要的标准,可以用来确定X是否是财产。

彭纳在分析沃尔德伦对财产的定义时指出,对于许多关于财产的规范性哲学论文来说,对于为什么有些东西是财产的对象而另一些不是财产的对象,这种微妙的回避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因此,如果必须解决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否属于财产类别的问题,首先关注财产的描述性理论可能会有所帮助。

从广义上讲,在当代财产哲学中可以找到两种主要的财产理论描述方法,这些方法源于不同的动机。

一方面,一些法律学者提出了一种“财产束”理论(或捆绑方法),旨在解决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财产进行概念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存在一种旨在更抽象问题的本质主义方法。

明策尔是财产束最杰出的理论家之一,他区分了流行的简单的财产概念和复杂的财产概念,即人与物的关系,定义了对财产的法律理解。

明策尔的财产概念包括有形或无形事物的目录,以及所有者与债权、自由、义务和责任等各种关系的目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概念。

这些作为“棍子”的关系构成了一个称为属性的束,因此称为财产束方法。

彭纳提出了另一种财产概念化的方法,旨在区分财产的一个基本特征,从“排除”的核心权利中得出这一特征。

布莱克斯通概括财产是一个人声称并行使对世界外部事物的唯一和完全的权利,完全排除了世界中任何其他个人的权利。

奥诺雷区分了11种所有权标准事件:
·占有权:对某物拥有排他的物理控制权;
·使用权:拥有专属的、无限制的个人使用权;
·管理权:能够决定允许谁使用该物品以及如何使用;
·收益权:因占有、使用和管理该物而产生的利息、租金和利润;
·资本权:消费、浪费或毁坏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
·安全权:享有对他人能够取得(征用)该物的所有权的豁免权;
·传递事件:将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个人(即转让与或出售该物);
·没有期限的事件:有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权利的持久性;
·禁止有害使用:要求不得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方式使用该物品;
·执行责任:允许在债务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解除或转移物的所有权;
·剩余特性:确保在其他人对事物的权利完成后(例如,当租约到期时),所有权返回归属于所有者。

在广义的概念上,根据彭纳的财产可以被认为是在法律体系中制度化的道德标准体系。

彭纳和明策尔都将财产的法律理论追溯到沃尔德伦-奥诺雷法律词汇,借鉴了奥诺雷对人的规范和对物规范的区分。

对人的规范捕获了某些特定人的行为权利,从而约束特定的个人,就像在合同义务中一样。

另一方面,对物规范约束“全世界”,即法律体系的所有主体,例如防止除地主A之外的所有人擅自侵入土地。

在彭纳对物的规范的解释中,一个规则仅因其所有权而适用于财产所有者。

此外,每个人与A的关系(就财产而言)是通过A的财产来实现的,此时A的身份与对非所有者施加消极义务无关,这与对人的规范相反。

这种方法有时也被描述为财产的排斥理论,因为它抓住了财产的基本思想,即排除非所有者使用资源的权利。

可以说,财产束和本质主义方法都有助于阐明区块链技术对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明策尔提出的财产束方法旨在掌握排除之外的各种权利,例如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财产所有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财产制度的复杂性,这与本质主义的排除是不同的方法。

此外,明策尔认为,正如彭纳所建议的那样,很难从单一的排除权推导出这些权利的复杂性。

正如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所建议的那样,在这方面应用财产束理论可能是一个有趣的尝试,看看产权是否会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实施而降低为合同义务。

然而,这一步首先需要将区块链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进行分析,这需要对财产进行更抽象的概念化,而不是对法律制度的实际理解。

彭纳的本质主义财产理论的应用可能是分析区块链技术的一个更可取的步骤,原因有二。

首先,在旧规范结构(法律)的概念框架内掌握新规范结构(区块链)的任何尝试都可能无法突出一些新的重要方面。

事实上,如果我们想研究怀特和普里马维拉·菲利皮的主张,即合法的财产权可以被“技术所有权”取代,为了避免死胡同的隐喻推理,那么从抽象的法律层面上升并查看财产的哲学概念可能会有所帮助。

正如范·霍克所指出的,法律研究具有相当狭窄的解释力,因为发生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内部企业,在分析意义上没有“解释”,而是假设了价值观或原则,或者为了使它们合法化进行了某种解释,提出了更高的规则。

同样的批评也适用于费尔菲尔德的比特属性理论,该理论强调了公共分类账本的一些新认识方面,但在很大程度上将区块链技术视为加强现有数字产权法律框架的一种手段。

第二个原因源于对基于密码原语的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分析。

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最基本的原始方面是数字签名,本质上是一种消息加密方法,它排除了除私钥所有者之外的所有人修改消息内容。

一般来说,所有添加的功能都是建立在区块链逻辑中的这一原则之上的。

并且在彭纳的方法中,比特币所有者的实际身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作为所有权证明的数字签名是有效的。


59,将财产理论应用于区块链
根据彭纳的观点,财产权的实现是一种财产法的法律结构,作为职责、权力、权利和许可的个体化,关系到基本利益或基本利益相互作用。

虽然彭纳没有详细阐述潜在的利益理论,但可以说,他所说的利益是指一种功能,用来促进权利人利益的合法权利。

因此,为了掌握财产的概念,必须了解财产所有权背后的利益,以突出其概念本质。

彭纳认为,这种利益是专门决定事物用途的利益。

由此可见,财产的本质是将非所有者排除在财产用途的确定之外。

彭纳还强调,这是一种消极自由,仅在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财产的这一基本概念让彭纳得出了关于什么“物”是财产的问题的答案——充分且必要的标准。

彭纳将财产的第一个标准描述为排除性,该论文指出财产权是一种将他人排除在事物之外的权利,其基础是我们在使用事物时所拥有的利益。

这里使用和排除是同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因为一方面排除本身不是目标,而是反映所有者有目的的处理事物,另一方面允许所有者排除非所有者使用这些事物。

因此,在彭纳看来,财产权是物权,即使他们与财产所有人没有合同关系,也会对所有非所有者产生否定义务。

将此标准应用于比特币区块链上的比特币所有权概念相当简单。

事实上,基本加密工具背后的核心理念是将未经授权的个人排除在加密数据的使用之外,无论是消息、数据库还是比特币钱包。

这里的一个显着区别在于产权的形式。

虽然法律框架规定非所有者有义务在允许的意义上不干涉,但在区块链协议中实施的产权在可能性意义上运作。

比特币数字签名中使用的双密钥非对称加密本质上保证了私钥持有者有权排除他人使用比特币。

此处的独家使用意味着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拥有处置它们的唯一权利,使用区块链转移它们,将它们出售为其他货币,或者将它们作为纸质钱包赠送(密钥对印在物理介质上)。

这对应于彭纳对财产社会使用的机械方面的分析,他将其比作一扇门而不是一堵墙。

彭纳还指出,在现实法律实践中排斥他人的权利不一定是完全的自由所有权:也就是说,它不是绝对的,可以被合法的国家权力凌驾于之上。

这一观察突出了这里一个有趣的方面,因为加密所有权肯定比任何合法所有权更接近这种理想的自由所有权,因为区块链上的许可和可能性权利的模式混为一谈。

当然,美国从臭名昭著的丝绸之路黑市所有者那里没收比特币的先例。

政府表明,在实践中拥有比特币并不一定构成绝对所有权。

然而,有必要指出,这个例子是一个安全漏洞案例;从理论上讲,将真实身份与离线比特币地址分开的比特币所有者可以享有几乎绝对的所有权(只要存在必要的基础设施)。

财产的第二个关键标准,彭纳称之为“可分离性命题”:也就是说,被视为财产的事物的所有权是偶然的或有条件的。

财产所有权并不以任何特殊的不变关系为前提,这与人的所有权不同。

彭纳认为,这使得财产权可以转让,因为当财产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时,这不会改变财产的性质以及所有其他非所有者保持被排除在外的义务。

的确,一个人可以排斥别人享受自己的歌唱天赋,但这并不意味着天赋本身就是一个人的财产。

因此,在彭纳看来,可分离性构成了对被排除论点进行补充的必要标准。

这里的“事物”是一个概念性标准,它将财产权的应用限制在世界上与我们偶然相关的事物上,随着个人、文化或技术环境的变化,这种偶然性可能会发生变化。

比特币完全满足可分离性标准,提供多种所有权变更模式,不仅以区块链上的交易形式,而且以密钥对的物理传输形式(在外部硬盘驱动器甚至纸上)。

可以说,从彭纳的观点来看,比特币区块链上的比特币在所有意义上都算作一种财产,因为比特币同时满足排他性和可分离性标准。

然而,由于一个重要原因,这并不能完全解释区块链财产的所有方面。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理论上密码所有权可以是绝对所有权,它排除了任何人对所有权的干涉。

关于隐私、智能手机加密以及政府机构干预权利的持续辩论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苹果iPhone加密之前成为政府诉讼和媒体关注的中心,它使用内置于设备物理架构中的加密密钥,这使得密钥独一无二。

因此,只有知道密码的设备所有者才能使用它,有效地排除了任何人,甚至是制造商和政府机构的干扰。

在这里,加密所有权有效地胜过一些合法所有权。

然而,政府机构,如警察,可以实际拥有设备,从而有效地阻止拥有密码的人使用它。

相比之下,比特币所有者(如果他或她实施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可能享有绝对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扰。

为了更好地了解财产的绝对占有,求助于黑格尔提出的财产的历史概念可能会有所帮助。

与其他历史上的财产哲学概念不同,例如洛克理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规范性的,黑格尔在《法哲学要素》中对财产的解释可以被视为既是规范性又是描述性理论。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财产理论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财产辩护,财产权发生在个人意志置于“物”之上,源于个人自由而非政府权威。

因此黑格尔推理的出发点是以绝对形式定义财产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并没有在此基础上暗示财产权是绝对的并且可以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但可以说他对法律结构的规范性考虑并未限制他描述性分析的解释价值。

正如黑格尔所建议的那样,我们的主要兴趣体现了财产所有权的性质。

他区分了对事物的三种占有方式。

物理夺取是占有的直接方式,但主观的、暂时的、范围有限,其次是第二种方式,它需要赋予某物一种形式,将意志的存在从即时的时间和空间中延伸出来。

第三种占有模式是一种指示,即用一个意志标记某物,根据黑格尔的说法,这是所有模式中最完整的一种。

完整性意味着我对一件事物的标记是对其他人的终极标志,表明我将他们排除在外,并向他们表明我已经在该事物中设定了意愿。

这种模式将单纯的占有变成了财产。

它是对这样一种陈述的详细说明,即要使事物被视为财产,它必须被其他人承认。

在《心灵哲学》中,黑格尔从以下观点得出了这一结论:一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是通过他人的存在、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他人的认可而存在的。

对黑格尔而言,财产是个人意志和自由通过他人认可而存在的另一种外化。

在这里,可能强调了区块链所有权最重要的方面,因为除了排他性和可分离性之外,比特币还有第三个重要方面——区块链的其他用户普遍认可为财产。

这就是区块链精神,黑格尔意义下的个人财富。

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观察不仅揭示了比特币与其他类型财产的相似性,而且揭示了它的独特性。

简单来说,各种财产都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习俗,包括对所有者财产权的承认和非所有者的消极义务。

在复杂的社会中实施这样的公约需要某种普遍的获取每个人的财产权知识的途径。

提供获取这些知识的政府和其他法律机构在财产制度的范围内为公民执行这种认知访问的功能。

区块链的独特性是双重的:它们不仅消除了对第三方权威执行排他权的需要,还提供了一个普遍访问所有比特币所有者财产权知识的系统。

对账本记录的访问不必完全开放以使加密货币发挥作用。

与完全透明的比特币分类账不同,以隐私为中心的门罗币区块链的工作方式不同。它使用不同的协议,其中节点仅检查地址组身份,这有助于隐藏个人用户;尽管如此,公共分类账的原则仍然成立。

连同排他性和可分离性,这实际上使区块链技术成为独立于任何法律机构而存在的自给自足的替代财产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比特币与法律体系的所有勾结和矛盾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们可以被视为相互竞争的规范结构。

这种区块链财产机构的真正范围还有待观察,但它已经可以与作为受信任第三方保证国际货币交易的全球中介机构竞争,例如Swift。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大多数在全国范围内对针对矿工和交易所的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的尝试可能会失败,因为这种组织只是更大的规范结构的一个元素。

对于未来的分析,将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实施中存在的规范和想法与技术作为一个机构提供这些规范的能力清晰地分开也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与人类代理人所体现的任何其他机构一样,它也可以包含构成它的个人成员或组织的规范和信仰。

但在其设计能力上,区块链协议本质上对社会或道德规范是不可知的,这些规范可以被实施的系统传递或忽略。


60,结论
将区块链视为一种财产制度,有助于掌握该技术在社会背景下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当然,现在下结论部分区块链应用将能够替代法律规范和产权还为时尚早。

然而,已经有可能看到社会中财产关系的某些方面正在被区块链所取代。

这种混合财产制度的一个例子是分布式账本,它可以保存有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而不是中央政府数据库。

下一个可能的步骤是对物联网应用程序等物理对象实施产权,这可以消除第三方机构在产权执法方面的一些功能。

在这方面,怀特和德菲利皮的一些预测看起来越来越可信。

我唯一不同意他们的一点是他们的假设,即更广泛的区块链实施会导致产权的消失。

共享经济的广泛采用是否会影响社会中的财产分配当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但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产权的解体。

相反,区块链可能有助于在新领域扩展和执行个人产权,例如私有数据的所有权。

当然不可否认,未来区块链可能会对一些财产法制机构的存在构成重大威胁,但从更大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技术应该被视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制度,作为产权哲学思想的另一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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