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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退房退款,最高法明确支持。
对买到烂尾楼的业主来说,看到一堆仍然是钢筋水泥的废墟,却仍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就像是一场没有尽头的噩梦, 维权过程漫长且耗时耗力,身心俱疲 。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也是两条腿走路,一边支持烂尾楼业主退款,一边保交楼;
小巴也讲到过烂尾楼退款的问题→《最高法院:业主优先退款,烂尾楼的问题要解决了?》
2023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最高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为烂尾楼业主带来一丝曙光。
最近,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涉及烂尾楼的内容也引起了大家关注。
最高法先是在对地方法院的批复中支持烂尾楼退款,到现在直接发布《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对业主来说有哪些利好呢?
前两年的《批复》旨在解决“烂尾楼”背景下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顺位问题,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都会受到优先保护。
而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界定和保护条件相对严格,虽然没有提到唯一住房限制,但通常被认为是保护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消费者,并且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屋也不适用于优先保护原则。
现在发布的 《 解释》有进一步的放松。
明确“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家庭”一般是指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以家庭为单位考察房屋的持有状况 。
“居住生活需要”应 不 再限于家庭唯一住房 ,将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住房、学区房、改善型住房等也纳入保护范围。
在 最高法院 发布的 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的并非唯一住房, 属于 学区房, 最终也 获得法院支持。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监管账户里的资金也可以动。
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放进监管账户严格监管,房屋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任意划扣。
最高法明确,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排除限制,发放监管账户的款项。
《解释》第十二条提到,“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屋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必须是已经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当然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还得有钱执行才行。
《解释》还 补充了在法院对烂尾项目强制执行的情况,购房人可以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发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意思就是,当法院要对烂尾项目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如果购房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向该账户支付了购房款,并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这部分购房款的执行,不要把这笔钱分给其他债权人。
可以说,《解释》为受烂尾楼所困的购房人提供了更明确、直接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当预售资金被冻结或者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力的时候,购房人可以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处于“钱房两空”的境地。
当然,在解决烂尾楼问题的另一端,保交楼还在不断推进。
中指研究院发布的《2025上半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交付规模排行榜》显示,2025年上半年,55家房地产企业累计交付房屋超过50万套,其中15家企业交付房屋超万套。
不过, 上年同期相比,企业交付套数普遍下降,绿地、融创、建业等交付规模下降超50%。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 经过几年的努力,交付的高峰期已经过去,不少房企的保交楼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比如碧桂园表示,今年努力做好保交付的收官工作。
随着房子慢慢交付,房企也会慢慢盘活,房地产的“雷”逐渐出清。
但如果拖到现在还没交付的项目,很大概率资金缺口大,是“硬骨头”。今年可能也是保交楼项目进入深水区的一年,剩下的项目估计还需要房企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
总之,两方面共同努力下,烂尾楼的阴影会慢慢消散。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不管是之前的《批复》还是现在的《解释》,都没有允许购房者未经法律程序擅自断贷 ,购房者应该通过合法程序,比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来争取,在合同解除前,仍然有还款的义务,不要轻易说断供就断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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